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杭州社保补缴期间医保吗?
www.nj64.cn
一、杭州社保补缴期间医保吗?
社保扣款后(比如9月开始参保,那要10月初扣款),扣款后就可以使用。之前的余额自动解封。
补缴标准
(一)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1、办理补缴时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补缴时不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4、单位缴费基数为地税核定且申请补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参保单位一致的,补缴时当年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计算。其他情况单位缴费部分均应予补缴。
(二)个人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二、医保断交后必须补交吗?
医疗保险断交当然后可以补缴,但是不强制。从原单位辞职,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是否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保费,决定权在您自己。如果养老保险不补缴,其中断的前后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如果医疗保险不补缴,缴费年限将不能合并计算,而是要从重新缴费的时候开始计算。
三、医保断交后的补交流程: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
2、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3、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6、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要确认是社保补缴完成医保才能自动恢复,如果是在社保补缴期间,社保中心还没有扣费成功的话,那医疗保险的使用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实对于医疗保险的补缴虽然说没有强制,可是如果说不及时的补缴医疗保险的话,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是会受到影响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
·
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
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一、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医生刑满后可执业吗
可以,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是不能重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
苏州医院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一、苏州医院可以做工伤鉴定吗?医院无权鉴定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地址可以咨询劳动局)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
·
医患纠纷处置流程是什么?
医患纠纷处置流程是什么?我们生活在一个关系复杂的社会中,难免会出现矛盾纠纷,我们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而这些矛盾纠纷中最棘手的应当属医患纠纷。随着医疗技...
·
四川医疗纠纷律师如何选择?
四川医疗纠纷律师如何选择?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一)基本资料。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
·
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包括哪些?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
·
工伤医疗
工伤医疗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
·
医疗过失鉴定需要哪些步骤?
一些医院管理水平不高,医护人员业务素质差,这样就容易发生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发生新的人身伤害。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患者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更...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内容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内容有哪些?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