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诉言词证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言词证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可以以人的陈述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就是将证人的描述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证人的描述就是言辞证据。言词证据也在诉讼中占着重要的份量,那么刑诉言词证据规定有哪些呢?如何在刑诉中运用言词证据呢?为您解答。
一、刑诉言词证据规定
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二、刑诉言词证据注意事项

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
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
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
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l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
“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以上就是关于刑诉言词证据规定的总结,还有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言词证据有其自己的优点,证据不易消失,还能生动形象地将案件的整个详细过程复述清楚,这直接关系着两方的利于弊,所以说言词证据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您要充分利用这个优势。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刑诉法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的
    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其中有一部分在犯罪的时候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但究竟该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接下来,我们就...


·抢劫罪的量刑原则是怎样的
    构成犯罪的,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作出量刑处罚。就抢劫罪来讲,这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因此《刑法》中规定的量刑也是比较重的。那实际上抢劫...


·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
    一、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1、假释期间的犯罪,不构成累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刑事审判回避情形包括了哪些
    刑事审判回避情形包括了哪些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


·盗窃枪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盗窃枪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盗窃枪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


·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辨认是侦察的一种很典型的判案手段,对于破案和认罪是决定性的帮助,所以辨认笔录一般是判决中很重要的一项证据,那么辨认笔录到底是什么了?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的...


·现在非法盗墓可以判死刑?
    现在非法盗墓可以判死刑?不会的;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怎么赔偿受害人
    虽然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范畴,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依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民事赔偿标准...


·非法集资判死刑是否有规定
    非法集资判死刑是否有规定随着我国针对普通民众不断的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的宣传,在生活当中,相信针对非法集资的社会影响力和危害程度已经有了深度的认识...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