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为。但是,正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婚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属于不能代理的事项范畴。但实践中不能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较多的财产,其配偶既不提出离婚,也不照顾对方,而是利用财产管理人的身份挥霍对方财产的情况。如果一概不允许其离婚,可能会出现配偶一方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

为了应对这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确认了在特殊情形(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婚内出轨生子抚养归属应当如何进行确定?
    婚内出轨生子抚养归属应当如何进行确定?当代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的话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有的时候法院在进行离...


·离婚抚养权和抚养区别是什么?
    离婚抚养权和抚养区别是什么?离婚抚养权和抚养区别是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同时由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


·什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什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彩礼在我国法律中的认定是怎样的
    彩礼在我国法律中的认定是怎样的《婚姻法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范围未明确规定,因此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处理。我们认为,除金钱外,实...


·离婚如何保护个人财产
    离婚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夫妻各自财产如何“划清界线”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


·哪些情形下法院判决离婚
    哪些情形下法院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


·老年再婚后离婚纠纷怎么解决?
    老年再婚后离婚纠纷怎么解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如何共同立遗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如何共同立遗嘱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如何共同立遗嘱?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


·起诉离婚不到场有什么后果?
    起诉离婚不到场有什么后果?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被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