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学徒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www.nj64.cn
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招收“学徒”培训后上岗就业的形式招聘员工,但并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学徒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学徒”经常在理发店可以看到,理发店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学徒已满十六周岁,亦符合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在日常工作中,学徒接受理发店的劳动管理,工作内容由理发店安排,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理发店提供,学徒提供的劳动即为理发店顾客洗头、协助理发、烫发、在店内打扫卫生等是理发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很多案件中,虽然学徒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就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利。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
·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在内的各项条款。老王2007年10月进单位后,...
·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bai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
·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
·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
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是否经济补偿?
如果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应该要求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离职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计算办法。并且保留好解除劳动...
·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所在岗位能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为参考。为保障竞业限制协议...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