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www.nj64.cn
根据刑法第196条、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显然,许霆的案件如果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就可以避免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定罪带来的量刑困难,便捷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使用的可能是信用卡也可能是借记卡,如果使用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据此,“恶意透支”所使用的应当是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因为,只有这种信用卡的持卡人才拥有在“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的权利,使用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恶意取款不存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认为,根据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了借记卡,因此,在刑法中没有必要区分信用卡(狭义)和借记卡。这种观点不准确。立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解释把伪造、冒用借记卡等金融诈骗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并不意味着在信用卡诈骗罪内部完全不顾及信用卡(狭义)和借记卡金融性质和功能的区别,应当认为刑法196条“恶意透支”中所说的信用卡是狭义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所以,如果使用借记卡恶意透支,不能以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处罚。
第二,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中,即便行为人使用的是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除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和客观上超过了规定的限额与期限之外,取款程序自身是完全正常的。银行的服务系统准确地识别和记录了行为人所取款项的数额,ATM机按照持卡人的操作指令将款项吐出提供给持卡人,发生在系统预设的正常功能范围之内,所以,可以认为提供款项行为本身并不违背银行的意志,真正违背银行意志的是事后的不归还行为。对这样的交易行为,银行系统有准确清晰的记录,银行能够通过正常工作程序发现透支行为,并且凭借它与持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及时实施催收行为,从而防止受到损失。但是,在本文研究的恶意取款行为当中,行为人的取款行为是建立在银行服务系统出现故障的基础之上的,系统执行的“吐款”或转账操作超出了系统预设的功能的范围,因此,这种操作自身是违背银行的真实意思的。并且,由于系统故障,有些情况下,银行的交易记录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取款金额,从而不能及时发现恶意取款行为的发生和实施“催收”行为。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量刑基准的确定(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
·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
·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
·
免除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据以免除其刑罚处罚的情节。它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具有法定免除处罚...
·
什么是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
·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
·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刑法理论中,虽然也有学者主张窃取是以和平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窃取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但是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并指出...
·
江苏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南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
·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1.一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