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哪些?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哪些?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包括哪些
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尽量充实。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填写当事人(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还要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填写不完整,可能造成送达时无法邮寄等障碍。如有可能,送达地址确认书还可附上当事人的传真,以及电子邮箱地址、QQ号等内容,以便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沟通和简易送达,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务求真实全面。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签字,或仅有代理人签字确认,而有的代理人又无签收诉讼文书的代理权限,造成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法使用,或按照地址确认书邮寄后发生纠纷,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所以,有必要在诉讼代理人代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法院要对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严格审查,最好是由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法院当面共同确认送达地址。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适用于诉讼中的所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和确认制度的两个司法解释尽管是针对民事诉讼的,纵向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没有问题,但根据诉讼法原理,在横向适用方面,送达地址确认书在同一当事人同期的刑事、行政等诉讼中也应当同样适用,以节约审判资源。
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应适用于同一时期该当事人的其它案件。 司法解释没有对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问题做出规定,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诉讼,诉讼地位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或第三人,还可能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加多起诉讼。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的不利后果,不积极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或干脆避而不见,以拖延诉讼或拒绝履行义务,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但妨害诉讼秩序,还有悖违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规定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应适用于同一时期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 这方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该当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其它案件”的规定,非常值得肯定。
三、法院依职权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是什么
(一)同期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认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也无需当事人举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然能做为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的证据。
(二)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同期其他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地址或住址。
(四)当事人同期进行仲裁、民商事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活动中提供的住所地或地址等。
综上所述,法院应该采取多种手段送达法律文书,应该通过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将文件准确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确认书内容应该完整,并要求当事人确认签字。这样对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非常有好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申请?现在我们年轻的一代人基本上都不会在农村了,城市人基本上没有在农村的,农村的年轻人也基本上会去城市中工作,很少留在农村。所...


·宅基地不能被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一、宅基地不能被继承的规定是什么?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


·丢失后能补办土地使用证吗?
    一、丢失后能补办土地使用证吗?1、办理流程:档案室(查询发证资料)→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公开发行的报纸)→测量队实地测量(宗地图)→总窗口受理→进入流程办理...


·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是怎么规定
    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主要还是为了统一规范公司的运营状况,所以无论如何,公司法的总体原则还是公司在自主经营的时候,可以...


·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一、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您都知道是如果国家占用耕地是要对农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的老百姓并不知道占用耕地国家...


·买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一、买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1、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按规定办理好房权证后,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


·丹江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丹江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丹江口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在城市飞速发展过程中,各种现代化建设与日俱增。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为了更好的方便工程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