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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效情形之预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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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人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条规定并未限定是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我们认为对两种情况均应当适用。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款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利用借钱人急于用钱的困境预先扣除利息。虽然预先扣除利息只有在借款人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的,但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已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00条“应当按照实际借款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对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处理涉及到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而是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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