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终止之通知

一些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怕自己在知道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后怠慢剩余时间内的工作,都会拖延宣布。等到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续签,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更不可能像许多劳动者以为的要提前30天告知。


      在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时候,是否应该给劳动者书面通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生产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给书面的通知影响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起算。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那么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显然第二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很不利,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会选择书面通知。而且用人单位会很注意两点:一个是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二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已经送达给了劳动者。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


·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对于这样的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


·劳动者请假程序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条文中,在对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规则的表述上有两个专有名词:劳动纪律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全体劳动者在劳...


·试用期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员工辞职,单位应该补偿吗?
    1、2008年后合同到期的,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签的,则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公司不愿续签的,则需支付补偿金。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求职签合同,哪些条款要盯紧?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这些条款包括限制性条款、试用期...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