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
  关联条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围绕“什么是用工”将有大量的争议产生,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
  关联条款:“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三、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关联条款:“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当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的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
  四、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
  关联条款:“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读】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的增加劳动者的成本(路费、餐饮、住宿等),本条规定了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
  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
  关联条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实践当中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超过了仲裁申请的60天仲裁时效,本条将在原有60天基础上增加到1年,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操作空间,而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
  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时千万不要采取极端的做法,要运营合理的方法通过法律寻求解决办法,这就需要我们对劳动争议仲裁法有一定的来了解,通过以上我们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相信您有一定得了解,这对于我们处理之类事情是很有帮助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被辞退员工怎么样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性的事物或者是在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的时候所造成的身体需要的伤害。误工费是指赔...


·劳务派遣合同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合同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务派遣...


·《劳动法》对员工扣绩效工资是属于合法的吗?
    《劳动法》对员工扣绩效工资是属于合法的吗?一、《劳动法》对员工扣绩效工资是属于合法的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或变相对劳...


·工伤认定书没有向单位送达会产什么法律效果?
    工伤认定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进行认定,并且将相关认定结果送达给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如何使工伤认定发...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什么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


·怀孕期间住院社保局补贴工资规定是什么?
    怀孕期间住院社保局补贴工资规定是什么?怀孕期间住院社保局补贴工资规定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


·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当今社会,在参加工作以后,很多人会因为实际的原因不得不办理离职。自己在办理离职以后,按照规定,到期后就可以离职。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


·上班出门死亡算不算工伤死亡?
    上班出门死亡算不算工伤死亡?上班出门死亡算不算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


·一、厦门工伤认定书有几份?
    一、厦门工伤认定书有几份?厦门工伤认定书一般是一式两份的,一份给所在属单位,一份由受伤害者自己保存.如何制作工伤认定书制作工伤认定书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