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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律师认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没有办理法定的批准或登记手续而未生效,合同项下的物权不能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 比如,我国房地产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应当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没有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原房主。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有效,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已。未生效不等于无效,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只要补办了相关的批准或登记手续后,合同就会生效。

律师认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要求当事人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条款,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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