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起诉离婚的几个问题
        一、离婚起诉条件          1、离婚起诉的前提:     &...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


·无效婚姻如何认定?
    婚姻法的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情形认定为无效,第一种情形就是重婚的,认定重婚的构成条件的时候,一个是主体上要有配偶,再一个就是有配偶又行结婚,  第二种表...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


·诉讼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


·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


·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


·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有哪些要求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