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问题

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问题 一、恶意拖欠货款纠纷如何处理
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为追讨货款期间,当事人未经代理律师同意不得撤回委托。
2、当事人擅自撤回委托的,当事人应赔偿代理律师为追讨货款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期待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律师在当地合作代理律师事务所或追债机构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3、代理律师可采取电话追讨、函件追讨、出具代理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追讨货款。
4、具体追讨方式的采用,由当事人根据标的额的大小、证据完善程度、货款拖欠时间等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5、无论代理律师采用何种方式追讨货款,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代理律师追讨。
6、当事人应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整理涉案证据。
二、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
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起算。
三、拖欠货款违约金、拖欠货款利息
1、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返还货款,还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利息。
2、代理律师通过查阅几年来各个时期的金融存款利率,科学、准确地为当事人计算出了利息的具体数额。
3、主张偿还利息并不难,困难在于面对着时常上下浮动的存款利率,如何有理有据地准确计算出所要求偿还拖欠货款利息的具体数额。
4、代理律师凭着一丝不苟的精神,经过精确计算和校验,最终为当事人提出了具有法律依据且准确科学的拖欠货款利息偿还数额。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针对“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这个问题的回答,经营公司的话,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很让人头疼的,有人拖欠了自己的货款,不仅拖延了交易的进度,也拖延了自己公司的收益,所以要妥善处理,可以采取以上的解决方式来解决,这样可以合理维护自己公司的权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特征是什么?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特征是什么?一、公司债券和股票的特征是什么?1、股票主要特征:(1)不返还性,股票一旦发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给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市...


·老公欠钱不还被起诉怎么办?
    老公欠钱不还被起诉怎么办?一、老公欠钱不还被起诉怎么办?如果原告的诉求属实就应该及时还钱,如果原告的陈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就应该做好如下准备:(一)根据...


·公司债券分为哪几种?
    公司债券分为哪几种?1、按是否记名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②不...


·欠钱人有钱就是不还怎么办
    欠钱人有钱就是不还怎么办?欠钱有钱而不还钱是可以直接向院进行起诉的;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要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1、写好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


·最高院解释夫妻婚内债务是怎样的
    最高院解释夫妻婚内债务是怎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一、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


·债务诉讼起诉书格式怎样写呢
    债务纠纷是我们生活常见的行为,很多没有法律意识的人会通过非法的手段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种方式不建议。最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债务人进款偿还。诉讼是要写...


·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
    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一、怎么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一般...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


·挪用公款罪新规如何处罚
    挪用公款罪新规如何处罚一、挪用公款罪新规如何处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