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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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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借款人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借款人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借款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出借人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出借人可以进一步提供与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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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两种情况:一、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二、法定变更和解除。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达成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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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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