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因为土地的相关问题而产生矛盾,特别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土地出让金,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由谁缴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缴纳,对于这些问题,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补交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工作。

行政监察、建设、规划、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

(一)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指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

(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

(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

(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第五条 补交的出让金以每一宗地为单位进行核算。已出让宗地分割变更后的独立宗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分割后的该独立宗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出让金。

第六条 土地估价基准日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

(一)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二)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第七条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未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分阶段估算应补交的出让金,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宗地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 评估应补交的出让金原则上以估价基准日同等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作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建设指标的首次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等为确定依据。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用地条件变更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土地使用权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对于土地使用出让金的管理工作做了不少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上,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出让金的缴纳方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而且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数额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债务人在外地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务人在外地债权人如何维权?在民间借贷领域,双方签了借贷合同,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有些就是债务人主观上故意不还。有时候债...


·拘传的地点在哪里,在什么地方执行拘传
    拘传的地点在哪里,在什么地方执行拘传当对满足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的时候,可能很多人会有疑惑,此时是在哪里进行拘传呢?换言之,法律规定的拘传的...


·广西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广西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说到征地补偿标准只能够告诉您的是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的标准,您平日里不管是外出旅游或者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到其他地方出...


·湖南常德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是什么?
    湖南常德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是什么?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实施新的规划和建设下不可避免的将会占用到农民的土地,为了能够积极的补偿农民被征地的...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管理地十分严格,醉驾已经入刑,只要达到刑事案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管理地十分严格,醉驾已经入刑,只要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将承担刑事责任。本文针对郑州的醉驾标准,列举出来供您参考了解。但是有些人可能会问...


·最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水泉镇:户部营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8000元/亩;建...


·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抵押要注意哪些?
    一、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抵押要注意哪些?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要注意事项有:1、抵押房产房龄需在二十年内2、贷款期限长为十年3、比较高贷款额度为房屋评...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县城总体规划区(包括关口村、马家园村、小河坪村、老寨坪村、冯家...


·土地征收中的这几个公告没见到一定不能签字
    一、土地征收中的这几个公告没见到一定不能签字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称“暂停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中小学用地土地使用标准?
    中小学用地土地使用标准?我国针对土地使用出台了许多政策,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国家规定了它的使用标准。教育用地与商业、娱乐用地等的标准必然是不同的。中小...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