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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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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一方面承认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另一方面没有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与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区别。
造成诉讼地位差异的根源在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所行使的行政公诉权与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行使的诉权有所不同。前者作为国家公权力,其所依据的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后者是宪法性的公法权利,其最为直接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决定其在范围、内容和具体行使方式上都有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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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所享有的诉权是一项制度性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主性的特点,只有基于对另一项基本人权的保护才能对诉权进行限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则要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的原则,不宜通过解释扩大权力行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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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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