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我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劳动法》规定了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与解雇保护政策。但是,对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待遇的全部适用,应当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育以结婚为前提;二是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违反这两个原则的,则应当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依据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师都据此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享受任何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事实上,从《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是不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所不问,因此,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概念,女职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准生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就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有全部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1、计划外生育能否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必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如果本案劳动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对于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仍存在争议。



2、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健康权、劳动保障权有特别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像彭某一样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三期”内女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期的同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批准请假申请的,女职工应当保存办理请假手续的相关证据及用人单位不同意批准法定假期的证据,以便在对簿公堂时能还原客观事实。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的13种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13种: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落入六大陷阱
    春节一过,有很多人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


·临时工可不可以参加社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准确界分经济补偿金与其他赔偿金?
    1、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纠纷当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两者在劳动纠纷当中都是要赔偿一定的金额给员工的,但是却是有很大的区别。2、按照《...


·交完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返回撤回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离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所在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时,新用人单位是否要与劳动者一起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