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 ,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 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 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 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 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
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
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
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
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
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
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 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 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 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 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 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 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开工日期一般都是确定的,但实务中也时常发生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通常集中为承包人实际延迟开工的原因方面。归纳起来,承包人实际推迟...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1.国际性(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新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体施工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业主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
    一个项目,从选定、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审核、准备、组织、实施(施工),直到完成是一个整体过程。项目管理就是利用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术对...


·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
    就组织系统而言,一般可以认为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于职能的划分方式,每一职能部门对应一种专业分工,或者对应一条产品线;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每一个部门或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方法
    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建设宏大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照传统的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方式,业主班子将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机构。  社会化管理使业主的工...


·工程项目管理中FICIC的索赔条款
    无论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是在国内工程承包中,施工过程的事故是难免的,往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是惨重的,除了事故风险以外,按照国际贯例还有政治风险、社会风...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