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应按什么顺序履行?
www.nj64.cn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条的适用,首先要求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要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利息和实现费用。此时确定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如果当事人就抵充的顺序协商一致,这是合同自由的表现,此时,该约定应当优先。例如,乙向甲借款10万元,利息5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乙向甲清偿3万元,双方约定该笔给付用于抵充主债务,则从其约定。
在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没有约定时,各个立法例与本条的规定基本一致,采取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依次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2)利息。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有的成本,应当先于主债务或者本金而抵充。尤其是对于银行而言,其收取利息是其发放贷款的主要目的,如果利息不能得到保护,则与此种债权的目的不相一致。
(3)主债务。在上例中,3万元首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3000元,其次抵充利息5000元,最后抵充主债务2.2万元,因此未偿还的主债务还剩7.8万元。
<<案发地
*
<<手机号
*
·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
·
合同约定与法定解除有何区别?
在解决一些合同事务中,出现了约定解除又有法定解除,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
·
债务免除的方法和效力
债务免除的方法为: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
·
债务抵销的效力
债务抵销的效力主要有: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2、债权债务关系...
·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应按什么顺序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
·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何在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
·
买房人逾期付款,能不卖了吗?
1、拒绝履行;买房人逾期的行为是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 2、迟延履行;买房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在催...
·
解除合同有哪些程序
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