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www.nj64.cn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工程的质量是工程存在的基础,一个有质量保证的工程,才能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但是由于没有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等原因,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旧是较为常见的。且按照受损程度,可以将工程事故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个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按以下程序处理:
⑴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⑤相关各种资料
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的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若监理方有责任,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质量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③组织技术鉴定
④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⑤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⑥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⑦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⑶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单位共同检查认可⑸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有关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①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
②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③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④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⑤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⑥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⑹签发工程施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并不是所有的由于工程质量而引发的问题,都可以称之为质量事故,对于工程没有造成永久性的质量缺陷的,只能叫质量问题。在发生质量事故后,首先要判断直接经济损害,然后确定损害等级。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是由监理方负责处理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续签有什么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续签劳动合同。那我国劳动法中有关续签劳动合同...
·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一、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不可以认定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几年,如何保修?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几年,如何保修?随着国家发展工程建筑也每年递增,工程在施工时需注意质量安全,施工完工后让需要质量保证。所以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几年、保证的...
·
工伤伤残鉴定后不辞工后能拿到什么补偿1.职工因工
工伤伤残鉴定后不辞工后能拿到什么补偿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
·
一、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事,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员工入职后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单位在这段时间...
·
工伤鉴定十级赔多少钱?
工伤鉴定十级赔多少钱?工伤鉴定十级赔偿参考标准: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
·
人社局撤消工伤认定是否可行
人社局撤消工伤认定是否可行人社局可以撤销自己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下为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
一、员工得癌症能辞退吗?
一、员工得癌症能辞退吗?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的,如果医疗期已满但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
·
雇佣童工触犯刑法吗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相信您都知道这是违法的,那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呢?换言之雇佣童工触犯刑法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