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

一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就会影响人们使用,所以,当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会有相应的保质期限来维护工程。不同的建筑,其保修期限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您在交接时一定要注意保质期的时限,若过了保质期再保修是很麻烦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合同里一般都有规定保质期,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有长有短,只要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并且在保质期范围内的,施工方都要负责维修。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使用,所谓的豆腐渣工程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您要重视工程保质。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旷工开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职工旷工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要将其开除,单位是否需要向旷工职工支付补偿金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职工旷工被辞退有没...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


·眼睛工伤鉴定视力作假可行吗?
    眼睛工伤鉴定视力作假可行吗眼睛工伤级别鉴定介绍: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六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五...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


·若手臂神经损伤可以鉴定工伤吗?
    手臂神经损伤可以鉴定工伤吗可以。神经挫伤有没有造成功能障碍,没有功能障碍的话,是达不到残疾程度的。可按工伤不够伤残等级赔偿。工伤受伤伤情较轻,够不上伤...


·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虽然很多时候员工加班都是因为自己白天没有及时完成任务,而到了下班之后自己主动自愿留下来加班的,但现实中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其实也不少。那从法律角度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样的?(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


·加班工资有哪些规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工资有哪些规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劳动者的收入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一定的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无论劳动者从事的是什么工作,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继续...


·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
    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一、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