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关系这样的现象。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一些劳动争议的时候,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来进行鉴定。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呢?一起来看一下下文吧。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目前上海市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补偿;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却认为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下具体详述之。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有用的。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三、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2、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

(1)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员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合法的证据,是有用的。因此,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的规定有哪些?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


·正式入职和外聘的区别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更加注意自己在平时的权益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都会参与到工作中去,但是在我国,有些员工并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仅仅是外...


·农民选举有误工费没有吗?
    农民选举有误工费没有吗?选民参加选举政府没有误工费,这是每个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不需要误工费,也有个别地方,经济实力强,会发放误工费。《中华人民共和...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劳动合同法63条的规定是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63条的规定是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
    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保证,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不同地方的劳动合同法也是有所区别的...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有哪些忠实义务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注意、保密、服...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流程是什么?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流程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流程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什么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一、工程欠款诉讼时效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


·误工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误工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1、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全体公...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