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区别是什么
www.nj64.cn
当你被一个公司录用后,一般双方都会签一份劳动合同。这既是对双方的一个约束,又是对双方的一个保护。那么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是否真的了解合同中的那些规定,或者说与之要承担的什么后果。并且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试用合同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试用期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员工试用期是指从新员工报到上班开始,经历岗前培训、岗位熟悉到正式胜任工作岗位所需的时间。
一、概念上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可以包括试用期的规定,也可以没有。但是,他们也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协议。所谓的试用期协议,本质上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也是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这个协议只适用于试用期期间,试用期一过,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收入方面
试用期是正式员工工资的80%
四、可否随意辞退方面
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发现员工有相关问题,才可以辞退员工。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否则要赔偿公司的损失,而公司不能随便辞退员工。
五、相应的劳动补偿金不同
试用期辞退没有补偿金,正式工辞退一般有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签订了几年指的是合同期,试用期一般包括在合同期内,一般3年以下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是不确定的,如果在职合同就一直有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与劳动者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前提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通过对上文内容的阅读,相信你已经对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区别是什么?这一问题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了吧。其实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里面,之所以对这两个期限进行区分主要是为了一些突发的离职状况,能够进行合理的解决。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件,此时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造成工人的死亡。那...
·
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有哪些规定
您在社会中从事工作的时候,有些人因为不懂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因为没有一些确切的证据,经常会导致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
·
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本
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本在工作中,由于各类工资,工作时长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有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达成共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
·
职工被非法辞退补偿款扣税吗
职工被非法辞退补偿款扣税吗?职工被非法辞退补偿款一般是不扣税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
·
工伤复发公司注销怎么办?
工伤复发公司注销怎么办?1.由于公司注销,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工伤职工如果再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将会遇到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最后会...
·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辞职需要去公司吗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辞职需要去公司吗当我们与一家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关系时,大多数情况是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这样也是为了有一个法律上的保障。那么当我们有一天要...
·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现如今,工程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多,难免会出现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不了解发生这类问题要如何解决,不知道工程质量事...
·
不给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吗?
不给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吗?不给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是可以的,但劳动报酬包括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法并没有对非全日工的保险做...
·
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相信在生活当中,您都体验过黑暗给自身带来的恐惧,因此我们才能够更加体会到光明对您的重要性。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对于自己的眼睛,您一定要注意保养,适当的缓...
·
无期限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补偿金吗?
无期限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补偿金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