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辽宁省女职工哺乳期规定
www.nj64.cn
一、辽宁省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新规
1、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普调和应享受的内部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休长假。
2、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对从事接触锰、铭、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休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哺乳期满正值夏季(指六月、七月、八月),可延长哺乳期一至两个月。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允许有一周至两周的适应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逐步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其他条例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安排女职工。
任何单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他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所在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假期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前假不得改在产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产后休息;产期拖后的,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假期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四十四天。
(三)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四十二天。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休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女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应每二至三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予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全是办法具体细则,一共一十七条,涵盖了女性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由此您可以看出辽宁省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最多不超过6个月(夏季时可适当延长一至两个月)。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建筑工人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更容易受伤和发生事故。但无需担心,国家要求建筑单位公司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
·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当发生工伤时个人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这样可以根据认定的结果来进行赔偿。但是一般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证人证言的。那么个...
·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拖欠工程款怎么要?一、什么是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
·
社保的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社保的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当事人产生的误工费,这不属于社保的赔偿范围的。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
·
一、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一、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应的,只要是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
·
工程质量检测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检测要求是如何规定的?一、工程质量检测要求是如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
·
什么是误工费?
什么是误工费?从法律意义上说误工费就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
·
当事人能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吗?
当事人能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吗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仲裁
也许会有人在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自身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在没有劳动合同怎么仲裁,您是否知道这件事呢?如果您有兴趣...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