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www.nj64.cn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以上其实都是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确定规范
《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属于法定违约金的范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施【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施【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则属于约定违约金的范畴,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无论是否与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一致的,原则上均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确定的违约金,除非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支持当事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违约金责任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被解除的场合,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得有效,其中,违约金条款就可以包括在内。因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金并不因为合同解除而受影响,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仍可主张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以上就为您介绍了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您在支付违约金时了解相关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违约金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具体金额,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就需要支付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注意点有哪些内容
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注意点有哪些内容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劳动合同,又叫劳动契约。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
·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内容一、什么是居间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在《民法典》中,将原来《合同法》中规定的居...
·
法定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
·
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什么
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什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
合同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
·
民间私募基金合同范本
民间私募基金合同范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越来越富裕,很多家庭都有一笔不小的闲置资产。银行利息较低,甚至跟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越来越多的人开...
·
一、出租人以承租户违法犯罪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吗?
一、出租人以承租户违法犯罪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吗?(一)、合法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
直系亲属股权无偿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直系亲属股权无偿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
·
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一、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
·
合同纠纷的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