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有什么具体规定?
www.nj64.cn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中有规定。
怀孕女员工都会遇到生育后哺乳期的问题,担心自己的岗位是否会被换或者是公司被辞退,或者是产假结束后哺乳假不能够得到落实。对此,国家在立法上,给了女职工特殊的保护。下面的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劳动合同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了解哺乳期的有关权益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哺乳期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您应该事先仔细的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清楚自己的权利。当遇到相关权益得不到落实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不可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维权,这样既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用会赔偿吗?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用会赔偿吗?违法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
·
因疑似新冠隔离算旷工吗?
因疑似新冠隔离算旷工吗?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员工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有什么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中有规定。怀孕女员工都会遇到生育后哺乳期的问题,担心自己的岗位是否会被换或者是公司被辞退,或...
·
一般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般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怎样的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
·
新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产生失误可能会造成受伤,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工伤伤残,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工伤赔偿申请,来维护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最新...
·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些规定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些规定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对工程完工之后在接下来的一段期限内,工程建设部门对于工程具有保修的义务。工程建设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涉...
·
不签劳动合同可获双倍赔偿的情况 ?
不签劳动合同可获双倍赔偿的情况?一、不签劳动合同可获双倍赔偿的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
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
·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现实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实都是有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针对不同的主体,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是不太一样的。下面,我们...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