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 长期挂应收帐款或者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借款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太原市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太原市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一、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土地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


·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一、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


·中小企业融资特征是什么?
    鉴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以及经济上的自由,当今的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运营方式以及发展规模上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一定的差别,融资方面也存...


·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在我国,国家制定了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关系过程中,劳动者处于...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怎么样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


·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


·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得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得合同有效吗有效的。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的日期有何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的日期有何规定一、公司变更登记的日期有何规定?(一)公司变更名称的,必须在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二)公司变更住所...


·成立分公司条件是什么?
    成立分公司条件是什么一、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


·公司法股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公司法股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