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原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www.nj64.cn
众所周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的重要凭证。当我们由于某种原因从原单位进行辞职,之后获取与原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十分重要的。那么,遇到原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重要性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申请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没有出具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处理。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些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责任。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优惠,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升华一定责任。4、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属下策。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使职工有一种归属感,要使职工有竭尽终生为单位服务的动力。其次,要使职工对职业远景规划充满期待,不仅包括物质,还包括精神层次。第三,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计一套科学合理激励机制。总之,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只有通过“待遇用人、事业引人、情感留人”,才能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二、原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1、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主要依据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时出具证明,一旦因不出具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起诉至法院。《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我们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仲裁等的过程中都需要的重要文件。若是遇到原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出具证明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获得赔偿。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扣员工工资
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扣员工工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
·
17岁算是童工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不能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了童工的死亡和残疾、受伤等,还要被追究...
·
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赔偿怎么算?
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赔偿怎么算?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复杂,在施工之前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复杂,在施工之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所涉及的资料较多,如果不合理管理,不仅会影响施工的进度,而且可能给施工方造...
·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上班下班期间是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但一般只能在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进行会议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
·
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工能辞退吗?
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工能辞退吗?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工能辞退吗?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辞退。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能否保留公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能否保留公职?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缓刑,不能保留公职。2、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
一、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如何报销?
一、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如何报销?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会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报销,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1953年颁布的《...
·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怎么写?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怎么写?《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须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
一、单位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动需要重签吗?
一、单位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动需要重签吗?公司名称变动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不需要重签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